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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产品责任的承担

57 2024-09-04 04:22 admin

一、试述产品责任的承担

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流通时因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1)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2)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时,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以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4.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5.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7.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8.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9.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违反国家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罚:(1)和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未能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有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6)生产者、销售者产品有及其包装的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7)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前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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