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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入账价值怎么记?

199 2024-09-08 05:06 admin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入账价值怎么记?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作为入账价值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11%进项税按照13%抵扣,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1.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2. 这里要注意:用于生产17%税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3. 开始进原材料领用时全部领出,原材料科目也要一进一出,领用时加计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成本中扣除,不影响原材料贷方金额,不会是负数,

生产成本+加计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

比如:原材料购入时入库价值100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时,领用100万元原材料,其中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100X(13%-11%)=2万元,领用时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2

贷:原材料—X原木100

四、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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