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租用农用地建厂房的地税和房产税问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这个事两个普通的税种:
第一:占用农用地进行经营,应缴纳【农村耕地占用税】,税额以亩为单位,按年结缴,也就是你在问题中说的1000元/亩
第二:将自建建筑用以生产经营或租赁需要缴纳【房产税】,在房产税缴纳过程中有两个情况
如果房屋是自用,则用税务机关评估的房产原值,减除地区扣除比例(10%-30%),乘以1.2%的税率
如果房屋出租,则用全部租金乘以税率12%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
如题,你的厂子应按照自营缴纳1.2%税率的房产税。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转租农业土地是否征税
当然要征税。
首先,要就租金征营业税(5%)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1%)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其次,要就净所得征所得税。
第三,租赁协议要按合同签订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交印花税。合同双方都要交。
第四,如果转变耕地用途,要对转变用途方征耕地占用税。
三、在租用农村土地上盖房子,交什么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依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参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
财税[2010]121号
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
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四、租用农村土地,并且盖房用于经营,请问是否交土地使用税和房屋使用税,交税的标准是什么?
题中的情况,不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是应当交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10;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为了协调各地区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领地区税额标准差别过大,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从2.5元到9元不等。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机场用地;学校、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用地、可以免税。
(2)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工厂;公路建设用地,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主管财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