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林、牧、渔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服务业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环保,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国际组织等。
服务业有哪些行业1、商业:服装店,超市,批发部(汽车配件、食品零售糕点,茶叶铺。2、餐饮业:酒店、饭店,小吃。3、建筑业:房地产开发,装潢公司,宾馆。4、交通运输业:公交车,出租车,飞机,火车,轮船。5、邮电通信:邮局——寄信、汇包裹,中国移动通信、联通通信。6、金融:各种银行、储蓄所、证券中心。7、保险: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8、公共安全:各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警察、军队)。9、管理行业——行政管理(国家主席、省长、市长、局长、乡长、村干部)。
2.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包括
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国民经济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
3.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统计方法
农业总产值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反映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计算方法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最后将四业产品产值加总。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
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4.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的是什么行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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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至今,中国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与2010年进行过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在1997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将在2015年启动。
全国4经济普查条例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2013年进行了第二次普查。
5. 农林牧渔服务业属于第一产业
农产生产者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工商机关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强“三农”政策、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帮助农业生产者拓宽融资途径,助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抵押进行融资,并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人为企业或组织的,其住所地由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地址确定。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由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确定。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械、动力及传导等机器设备,主要包括:
1. 用于农用动力、农田建设、土壤耕作、种植和施肥、植物保护、农田排灌、作物收获、农畜产品加工、畜牧业、农业运输以及蚕桑、养蜂、食用菌类培植等农村副业等农业生产的各种机械设备。
2. 用于捕捞海水产品、滩涂种养殖的渔网、垂钩、绞绳机,人力木船、皮筏、竹排等渔业生产用具;
3. 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林业起重输送、木材及其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森林防火防害等机械设备。
(二)原材料是指经过加工后能够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产品形成的各种原辅材料。包括制造农业生产机器用的金属材料,茶叶包装盛具,饲养家畜禽的饲料,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三)半成品是由原料进行加工后产生的、产品实体的构成部分或者是尚未达到出产要求的动植物的幼仔幼苗。如鱼虾等海水产幼苗、禽畜幼仔、农林种植物青苗等等。
成品是指在一个生产单